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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专题系列(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银行人”倡导在这些领域立法!

提问时间:2022-06-19 03:55:34来源:小樱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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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建议,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在加强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职责和作用方面,周振海建议,确立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者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加强与货币政策、微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建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管理框架。

在细化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及手段方面,周振海表示,应落实人民银行在金融委监管协调机制中的相关职责;明确人民银行组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完善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制度。

在完善人民银行各项业务职责方面,周振海建议,将新“三定”方案赋予的新职责,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法予以规范;明确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衍生产品的监管职责,并对人民银行在金融市场监管中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规定;明确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协调和主导地位;完善人民币管理职责。

在强化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方面,周振海强调,应对人民银行所承担的法定职责均赋予相应的监督检查权;完善人民银行监管措施;细化中国人民银行法法律责任条款;完善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权”;提升行政许可法律层级。

建议适时制定金融稳定法

3月5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桂平建议,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时完善涉及金融稳定的条款,适时制定金融稳定法。

建议加快出台普惠金融促进法,明确金融机构义务

获悉,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建议,加快出台普惠金融促进法,从公民基本金融权利高度,明确金融机构义务,强化政策配套。建立普惠金融发展目标考核机制。探索将普惠金融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银政保担”风险共担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徐诺金建议,实行普惠金融差异化监管政策。在市场准入条件、银行信贷规模约束、注册资本金限制、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利率、信贷产品贴息水平、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优化内部考核管理,下放产品审批和创新权限,赋予基层更多的产品设计、信贷审批权限。

他还建议,国家层面出台数字普惠金融领域的发展规划或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农村大数据信用信息体系,明确政务信息的互通共享,降低基层的信息应用门槛,开展县域农户、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出台金融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细则,大力推进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加快构建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律体系

“加快构建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律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白鹤祥建议,应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律体系,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白鹤祥建议,在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法的实施路径上,一是以效率性和科学性为导向选择立法体例和立法模式;二是以维护金融安全目标为导向确定适用的金融机构范围;三是以适用性和实效性为导向设定金融机构破产特别程序;四是以构建协调有效、有机联动的体系化机制为目标设计破产程序与配套程序和制度的衔接。

此外,白鹤祥还建议,充分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全面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 ,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优化与立法工作

“近几年,我国金融与经济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各领域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但政策性银行缺少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调整。”全国政协常委、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胡晓炼表示,今年两会她的提案是建议制定政策性银行法。

胡晓炼的考虑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政策性金融集中体现了我国金融制度优势,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金融生力军。

二是更好地发挥政策性金融优势需要以法律为保障、以法律为准绳。在银行法层面,我国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尚无政策性银行专门立法;另外,我国政策性银行起步较晚,运行和监管主要依靠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这与政策性银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不匹配。

三是制定政策性银行法具备坚实基础。自2015年启动改革以来,政策性银行强化职能定位,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资本约束机制,强化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加快建设成为现代政策性金融企业,为制定政策性银行法奠定了坚实基础。此外,我们还有同业立法可参考借鉴。

加快解决金融机构涉刑不良贷款中担保物司法处置僵局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天府银行行长黄毅今年两会期间提交了两份建议,其中一份为《关于加快解决金融机构涉刑不良贷款中担保物司法处置僵局的问题反应及建议》,聚焦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司法清收过程中,处置不良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黄毅建议出台针对刑民交叉案件中涉案财物司法处置的细则,以打破涉刑不良贷款案件中抵押物司法处置的僵局,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实现地区金融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一是明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均有关于“与案件无关”的涉案财物应当解封的规定,但法律却没有明确“与案件无关”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认定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文,对于刑事案件查封财产中涉及金融机构抵押物、质押物如何启动“与案件无关”认定程序、认定主体、认定期限等进行明确规范。

二是完善司法机关之间协商制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商制度,但仅止于“协商不成的,各自报请上级机关协商解决”,对于上级机关协商不成、如何处理并没有进一步规定,也没有设置有效的救济途径,特别是在跨省公安机关查封的情况下,导致涉刑不良贷款案件中的执行僵局存在难以打破的现状。

建议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商制度,明确规范各级政法机关的协商机制,为相关财物处置提供畅通的渠道,同时也为金融机构维护自身利益,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

建议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建议,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郭新明建议,根据“十四五”规划“坚持系统观念”原则,加强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统领金融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破产规定,健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系统完整、和谐统一的现代化破产法律体系。

郭新明分别从立法路径、立法机制、立法内容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

一,在立法路径上,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统领金融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破产规定。

二,在立法机制上,建立与立法路径相适应的“双牵头”工作机制。

三,在立法内容上,重点响应金融机构破产对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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