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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新规下月起施行

提问时间:2022-06-19 04:02:41来源:小樱知识网


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新规下月起施行

银保监会网站6月21日消息,为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完善保险公司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公司稳健运营,提升监管质效,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保险高管规定》)。

《保险高管规定》共56条,主要对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重点调整了任职条件和审批范围,以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引导公司建立专业管理队伍,稳健合规开展业务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加强任职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保险高管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发布实施《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业务活动做出了相关规定。一是界定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概念范畴,《办法》明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办法》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三是提出从事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的条件。

这三类银行保险机构要立“生前遗嘱”

6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版“生前遗嘱”机制——《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这意味着,银行保险机构“生前遗嘱”自此正式制度化。不过,并非所有的银行保险机构都要建立“生前遗嘱”制度。

《办法》对于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机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须符合以下条件:按照并表口径上一年末(境内外)调整后表内外资产(杠杆率分母)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并表口径上一年末(境内外)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基于业务特性、风险状况、外溢影响等因素,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定应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其他银行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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