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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重新开征百亿级监管费?时隔四年半,收费标准如何划定?

提问时间:2022-06-19 04:41:00来源:小樱知识网


非也

银行业正式恢复征收监管费!此为2017年免收监管费后首次“重启”。

据1月6日发改委网站发布消息,自2022年1月1日起,银保监会恢复征收银行业监管费、保险业监管费,证监会恢复征收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

事实上,从2017年7月开始,银行业及保险业的监管费便已经暂免,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0日。2017年6月7日召开的国常会确定从当年7月1日起,暂免征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在新的四项减免措施实施之后,预计每年可在原四批减免措施上,再减轻企业负担2830亿元,合计全年为企业减负超过1万亿元,其中降费占60%以上。

如今银行业恢复监管费,其收费标准又是如何,是否有新的变化,又该如何来算?

从《通知》内容来看,银行业、保险业的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的收费标准暂按照暂免征收政策出台前的收费标准执行。也就是说本次监管费恢复后,依旧按照2014年的标准执行(在2017年暂免相关监管费通知出台前,收费标准参照的是2014年发布规定)。

2014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监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中,除了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银行业监管收费标准还增加了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由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分为五个等级,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

此外,2014年机构监管费及业务监管费的算法也随之变化: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在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

值得注意的是,被监管单位的境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缴纳的监管费,可抵扣境内法人计缴的业务监管费,但抵扣总额不得超过该境外分支机构按上述标准计收的业务监管费数额。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由银保监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经查,2013年分档费率为:6万亿元(含6万亿元)以下部分为0.0043%,6万亿元以上至9万亿元(含9万亿元)部分为0.003%,9万亿元以上至12万亿元(含12万亿元)部分为0.002%,12万亿元以上至15万亿元(含15万亿元)部分为0.001%,15万亿以上部分免收。2014年和2015年银行业监管分档费率均按照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三年后即2016年,银行业按规定重新核定的2015年-2017年的分档费率为:6 万亿元(含 6 万亿元)以下部分为 0.03483‰,6 万亿元以上至 9 万亿元(含 9 万亿元)部分为 0.0243‰,9 万亿元以上至 12 万亿元(含 12 万亿元)部分为0.0162‰,12 万亿元以上至 15 万亿元(含 15 万亿元)部分为0.0081‰,15 万亿元以上部分免收。

按照银行“免单三年半”的时间顺序,恢复监管费应该是在2021年,但却推迟了。此番,“重启”银行监管费也是两部委在应对经济金融环境变化,灵活调整政策下作出的决定,或许隐隐透露出疫情后市场经济形势已有所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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