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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分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法全文)

提问时间:2022-11-14 22:56:55来源:小樱知识网


土地承包经营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2018土地承包法解读?

2017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全文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举。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改变了人民公社的生产经营方式和计划经济模式初步构筑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成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户确立了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赋予了农民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是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有效经营方式。农民通过承包本集体的农村土地得到的是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体现在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有了经营自主权、收益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农民可以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自主地组织生产打破了过去那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营方式;农民在依法纳税和交纳承包费之后其他收益都归自己所有由自己自由支配打破了过去那种“大锅饭”式的分配方式。多劳多产能够多得农民得到了实惠激发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带来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变化。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大幅增长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吃饭问题;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全国农村总体上进入了由温饱向小康迈进的阶段;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农村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明显的进步。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二十多年来取得的巨大成就证明家庭承包经营是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方式。 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核心是稳定家庭承包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整个农村的生产力才能活跃起来只有农民富裕了集体经济才能得到发展。所以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源泉和动力是农村经营体制的基础。同时集体统一经营对促进家庭承包经营和农业生产是必不可少的一些农田水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一些产前、产中、产后等生产、流通环节的服务这是一家一户难以办到的需要依靠集体统一经营才能做得更好。集体统一经营主要是增强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产积累等功能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强对农户的服务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配合国家实施的科教兴农战略抓好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为农户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集体资源的开发;发展各种形式的专业性服务组织将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紧密地联系起来从某些生产环节的服务发展到生产全过程的服务。使农村集体组织的综合服务与国家和社会的专业性服务密切结合构成农业服务化体系。通过服务体系联结千家万户使农户分散的小规模经营与市场紧密地联系起来促进我国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这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我国农村和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客观规律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只有农村经济繁荣发展了才能形成对城市的有效供应只有农民富裕了工业产品才有更加旺盛的销售市场因此它还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江泽民同志指出没有农村改革的成功和农村经济的繁荣我们国家就不可能出现今天这样生机勃勃的局面。如果农业没有更大地发展农村经济不能登上新的台阶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目标就不可能顺利实现。可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何等的重要。 强调农村长期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不是说它已经尽善尽美了应当看到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中有些地方没有把承包期再延长30年;有的发包方以各种名义随意调整承包地;还有个别地方收回或部分收回承包地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加以纠正。另外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以及流转方式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如何发挥其统一经营的功能上特别是在增强其服务功能上还需要进一步摸索和总结经验。只有不断地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才能为农村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注入新的活力才能保持其长期稳定。 1993年国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写进宪法将其作为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固定下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同时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又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目的就是具体落实宪法保障我国农村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长久稳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释义】 本条是对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土地范围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与我们平时所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是一个概念也可以说不是一个范围。一般所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所有权归集体的全部土地其中主要有农业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有耕地、林地和草地还有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养殖水面等。养殖水面主要是指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养殖水面属于农村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所以也包括在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之中。此外还有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 “四荒地”依法是要用于农业的也属于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上述这些用于农业的土地中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和每一个农民利益最密切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这些农村土地多采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承包的权利因此本法把它突出出来表述。其他农村土地如“四荒地”、养殖水面等包含在本条规定的“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之中。总地来说凡是由农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用于农业生产又适合承包的土地和水面都属于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都要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承包的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赋予了农民自主经营权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一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 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使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我国农村改革有其客观必然性。在70年代末期农村改革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当时经过“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农村问题尤为突出解决农民吃饭问题是当时最紧迫的问题而土地承包经营又是解决这一问题最便捷、最有效的途径。一些地方的农民首先自发地搞起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并逐步扩展开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农村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创造了政治环境。1980年中央召开会议就家庭联产承包问题印发会议纪要明确提出贫困地区可以搞包产到户并强调“生产过程的各项作业生产队宜统则统宜分则分”。从此包产到户的生产经营方式在全国开展起来。 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发包给农户这种在原所有制不变基础上的变革对社会振荡小方便宜行。到1983年底全国99%以上的生产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93年国家决定在农户原有的承包期到期后可再延长30年在承包期内农户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可以在不改变使用方向的前提下实行自愿、有偿转让。这种承包经营方式一直稳定至今使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历史性的巨变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大幅增长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基本上解决了全国人民吃饭问题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全国农村总体上进入由温饱向小康迈进的阶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之所以产生如此伟大的成就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给了农民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突破了计划经济的束缚种什么、怎么种、种多少都由农民自己决定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安排生产根据市场的需求组织安排生产;二是打破了收益分配上的“大锅饭”使农民的利益和劳动成果直接挂钩使农民得到了可以看得见的物质利益;三是家庭承包经营适合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我国农业最显著的特点是人多地少我国农民人均可耕地才一亩左右这就要求生产者精心照料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农民承包土地后生产责任感大大增强他们精耕细作、科学种田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归根结底家庭承包经营这种生产关系使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得到了实惠;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这种生产关系适应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在统分结合的经济体制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可以容纳不同的生产发展水平在现阶段乃至今后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家庭承包经营赋予了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确立了农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地位他们自觉地顺应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渴求农业科技实行科学种田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家庭承包经营虽然是一种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但是它没有过时即使在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经营方式也是家庭农场。家庭经营并不排斥现代化。我国的家庭承包经营虽然规模小但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发挥它的优势在管好集体资产的同时协调好利益关系组织好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能够解决一家一户难以办到的事情推动我国农业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发展。 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不仅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种粮种棉的积极性而且使他们从当地的实际和市场的需求出发一方面调整生产结构种植适销对路的其他经济作物饲养优质的家禽家畜开发新的产品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多种经营的发展。过去我们长期提出的“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农业目标在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后才得到更好的实现。另一方面农民有了积累也有了择业的自由一些农民跳出了土地和农业的局限办起了乡镇企业在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引导下乡镇企业通过改制、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得到快速的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企业的发展推动了小城镇的建设进而促进了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转移出来。农村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功开拓了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就业的广阔空间。 土地既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社会保障。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既是发展农业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也是稳定农村社会的一项带根本性的措施。我们时刻不能忘记我国有九亿多农民人多地少是我国最基本的国情。我国对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国家正处在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发展的过渡阶段。一户农民就那么几亩地劳动力有富余他们可以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白天务工晚上务农能进能退是一项最大的社会保险。在乡镇企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每年也有许多家乡镇企业关停并转但乡镇企业的职工们能上能下能进能退就是因为家里有那么几亩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虽然取得巨大的成就但还处在刚刚解决温饱的阶段一下还解决不了农村那么多的剩余劳动力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农民主要还是以土地为生。改革和发展要有一个稳定的局面而农村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邓小平同志曾多次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因此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仅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更大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农村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功为城市改革和其他方面改革的顺利进行积累了重要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力地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没有农村改革的成功和农村经济的繁荣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就不可能顺利进行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农民的生活是不是好起来。”还指出:“农民没有积极性国家就发展不起来。”为什么说要长期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动摇如果不稳定一动摇农民的积极性就没有了生机和活力也没有了其他什么措施都是空的。为此国家在1993年就提出原定的耕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目的就是要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本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包括两种承包方式即家庭经营方式的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所谓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对于承包地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人人平等地享有一份的方式进行承包。其主要特点: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人不论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农民集体的农村土地的权利除非他自己放弃这个权利。也就是说这些农村土地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来说是人人有份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他们的承包权。二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承包也就是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订立一个承包合同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承包户家庭中的成员死亡只要这个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三是承包的农村土地对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人人有份的这主要是指耕地、林地和草地但不限于耕地、林地、草地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人人有份的农村土地都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方式。 有些农业用地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份的如菜地、养殖水面等由于数量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做不到人人有份只能由少数农户来承包;有的“四荒地”虽多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不愿承包有的根据自己的能力承包的数量不同。这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些承包方式都是以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承包透明度高便于群众监督防止了暗箱操作能够合理地利用这些农村土地。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其期限本法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合同约定如小块的菜地或养殖水面因生产周期短可以约定较短的承包期限;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因开发难度大生产周期长可以约定较长的承包期限。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一、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核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这首先涉及是否有一个较长的、合理的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作为承包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土地承包关系能否长期稳定还涉及能否切实地保护土地承包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法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赋予了农户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的承包规定了一个比较长的期限即:“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其次赋予了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从土地所有权上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具有物权的性质是一种法定化的权利。它最大的特点是除依法收回、调整外任何人不能侵犯。这点与合同关系不同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随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就可能给一方当事人留下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借口而使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本法规定承包合同一经生效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赋予了农户稳定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确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方的权利有: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的义务有: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 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承包方的权利有: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的义务有: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加强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一是规定了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依照本法规定只有在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在不主动交回承包地的情况下发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二是规定了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只有在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下才能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适当调整。但也不是由村干部说了算而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些都体现了大稳定的精神。 三是特别强调了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四是对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做出了规范。首先明确规定对所有应得的承包收益继承人都可以继承。其次规定林地承包以及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家庭成员均已死亡的其承包经营权终止承包经营权不再由该承包户以外的其他亲属继承。由于林地的承包具有收益慢、周期长、风险大等特点因此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承包户以外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四)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并对流转的方式、流转的原则和程序做出规定。承包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如何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理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五)规定了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发包方侵害承包方生产经营自主权;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该流转无效;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规定了一些其他侵害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二、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等生产资料仍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通过承包取得的是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这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使承包户对所承包的土地有了经营自主权农民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自己决定如何生产决定种什么以及如何种植等;有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的权利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有了对承包土地的收益权除了依法缴纳的税费外剩余的都由自己支配。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是不同的它不具有所有权所具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种权能中的处分权。比如承包户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前提下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一是需经发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三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需得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重新进行登记和领取承包经营权证书。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需要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首先通过国家对土地的征用将其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再由国家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出让。所以说第一农民对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没有改变。第二农民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只能依照本法的规定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权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此外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在家庭承包中农村土地应当依法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营。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本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该款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含义: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的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按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主要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等。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农民有权承包。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目的和基础?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生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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