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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旨怎么写(宋朝圣旨的著作权归谁)

提问时间:2022-11-30 13:14:38来源:小樱知识网


(图文无关)正是从宋代开始出现了禁止盗版的版权保护法。 (视觉中国/图)

如果你将电视剧《清平乐》里“背诵默写天团”的文集找出来细读,你将可以从欧阳修、司马光、王安石、苏轼等人的文集中找出不少以“朕”为口吻的文章,比如王安石《临川集》有一篇《考课敕词》写道:“今朕有念功乐善之志焉,而又继之黜陟幽明之法,以待天下之大吏矣。”苏轼文集也有一篇“手诏记”:“卿可论朕此意,令早承命,或示朕此札亦不妨。”

大家可能会觉得不可思议:文人士大夫怎么可以用皇帝的语气写文章,还敢大摇大摆收入自己的文集中?不怕杀头吗?

其实说破了也不奇怪。王安石、苏轼都担任过知制诰(元丰改制后为中书舍人)、翰林学士,而其职责,就是替皇帝起草诏敕,亦即“圣旨”。宋朝的圣旨,虽以皇帝名义颁布,但出台有着严密的程序,其中草诏的序由翰林学士或知制诏负责,如果他们认为不妥,可以拒绝草诏;如果接下草诏的任务,即意味着认可这道圣旨的内容。总之,宋朝的圣旨,除了小部分“御笔手诏”之外,基本上都是由专职草诏的词臣代拟的。

我们可以将知制诰、翰林学士起草的圣旨视为是他们的“职务作品”。由于职务就是替皇帝起草诏敕,他们不但享有俸禄,而且每次草诏还有稿费,宋人称之为“润笔”。《梦溪笔谈》记载:“凡草制……皆有润笔物。太宗时,立润笔钱数,降诏刻石于舍人院。”不但有稿费,还设立了稿费标准。

尽管圣旨属于“法人作品”,但按宋人惯例,其著作权归撰写的词臣本人,而不是归皇帝或舍人院、学士院。宋人编辑先人、老师或自己的文集时,也会将撰写的诏敕收录进来。所以,我们才会在“背诵默写天团”的文集中读到许多篇以“朕”为口吻的文章。

宋朝词臣敢于拒绝草拟自己不认可的诏命,也许部分是因为他们起草的圣旨,最终总是要收入自己的文集,文责自负。

这体现了宋人对自己之文字著述的珍视,以及对他人之文字著述的尊重。从这份珍视与尊重,又生长出宋朝人的版权意识与版权保护立法。

没错,宋朝的文字创作者是有版权意识的。苏轼写给友人一封信:“某方病市人逐利,好刊某拙文,欲毁其板,矧欲更令人刊邪!当俟稍暇,尽取旧诗文,存其不甚恶者,为一集。”苏轼说:我好烦那帮书商,屡次盗版我的文章,真想将那些盗版书销毁掉。以后若有空闲,我想把旧诗文整理整理,选出过得去的诗文,结集出版。

研究宋版书的学者知道,宋版书通常都有“版权页”,印着出版方的牌记,载有出版人、刻书人、出版日期等信息。有的还特别印上“版权声明”,比如南宋绍熙年间,眉山程氏刻印的《东都事略》一书目录后便有一个长方牌记,上书文字“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得覆版”。“已申上司,不得覆版”,不就是“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吗?

“已申上司”四字,还透露出宋代出版人可以向政府申请版权保护的信息。清代藏书家叶德辉说,“翻版有例禁,始于宋人。”换言之,正是从宋代开始出现了禁止盗版的版权保护法。

我们再来看一个例子。南宋祝太傅宅编印《方舆胜览》等书,便向政府提出版权保护申请:“(这批书籍)系本宅贡士私自编辑,数载辛勤,今来雕版,所费浩瀚。窃恐书市嗜利之徒,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或改换名目,或以节略《舆地胜纪》等书为名,翻开搀夺,致本宅徒劳心力,枉费钱本,委实切害。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乞行约束,庶绝翻版之患。乞榜下衢、婺州雕书籍处,张挂晓示,如有此色,容本宅陈告,乞追人毁版,断冶施行。”

接受申告的宋政府于是给祝太傅宅出具了反盗版禁令,并“张挂晓示,各令知悉,如有似此之人(指有盗版嫌疑之人),仰经所属陈告,追究毁版施行”。祝太傅宅将这一版权保护令附录进《方舆胜览》序文中,以警告盗版商。

宋朝有一部分书籍,版权是归朝廷独占的,如宋政府发布的法律,只能由政府部门刊印,民间不得私自印刷。根据绍圣年间的一道法令,民间学习法律的人,如果需要本朝法律汇编当教材,可以“召官委保”,向刑部提出申请并缴纳工本费,方可获得印好的法律书,“诈冒者论如盗印法”。这里的“盗印法”,应包含了反盗版的内容。

今人说起版权保护,一般都认为,十八世纪初英国颁发的《安娜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但是,我们翻看宋朝的历史,却明白无误地看到,宋代已经出现了保护版权的法令。

吴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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