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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婚约期间送汽车,退婚后该还吗?法院这样判→

提问时间:2023-02-11 11:23:19来源:央视财经


婚约期间赠送车辆是否需要归还?山东济南有一对恋人,在订婚后有了财产赠与,但没多久他们又悔婚了,那么这个赠与的财产归哪方所有?来看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前不久审结的一起案例。

岳先生和林女士相识多年,2021 年 7 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随即准备结婚事宜,岳先生为表爱意,表示愿意为林女士购买汽车。随后岳先生除了 10 万元现金彩礼外,还向林女士转账 48 万元,林女士随后购买汽车并落在自己名下。2022 年 1 月,双方矛盾不断,最终确定退婚,但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争议,岳先生无奈之下将林女士起诉至法院。

原告代理律师: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向被告转账彩礼 48 万元,被告使用该笔款项为自己购买机动车宝马 X3 一辆,至今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中。

对于原告方说 48 万元是彩礼的说法,被告方表示不认可。

被告代理律师:48 万元系原告主动要求转给被告,而非被告向原告索要,录音也可以证实原告自认 48 万元是一般赠与。原告是在确定恋爱关系后第二天,为了表达爱意、不被被告前男友比下去、彰显中产阶级身份等原因的赠与,不是彩礼。

被告林女士认为 48 万元购车款是双方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行为,不应退回。

婚约期间赠送汽车属附条件赠与行为

岳先生花费 48 万元为林女士购入汽车,是给付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岳先生主张退回 48 万元购车款能否获得支持?

槐荫法院审理后认为,岳先生为林女士转账的 48 万元,双方已经约定,该款项的用途是为林女士购买案涉汽车,岳先生的上述出资行为应依法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岑玉洁:双方已经约定,该款项的用途是为林某购买案涉宝马牌汽车,岳某的上述出资行为应依法被认定为系其以与林某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现双方已协定退婚,赠与所附的条件并未成就,故上述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民法典》第 657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 661 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法律对于彩礼返还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岑玉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庭审现场,被告代理人出示证据证明被告在购买汽车时也支付了部分购车款,所以不能将 48 万元全部退还给原告。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岑玉洁:案涉的宝马牌汽车系经双方合意后购买,汽车属于消费品,存在较大的折旧损失且林女士也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双方应对车辆的折旧损失承担共同责任。

因双方均不申请对案涉车辆的现状进行鉴定,结合车辆购买价格、双方出资情况、车辆折旧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林女士返还岳先生车辆售价中的 35 万元。2022 年 8 月,槐荫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林女士返还岳先生 35 万元购车款。后岳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于 2022 年 12 月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岑玉洁: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出现的大额财物赠送,如高档汽车、大额转账、名贵物品等,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案件也启示广大人民群众,要正确处理彩礼问题,树立成熟、健康的婚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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