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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导游在景区内摔倒骨折,旅行社和景区谁来担责

提问时间:2023-02-14 19:25:11来源:现代快报+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杜某是某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没想到她在某景区带团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骨折。事后,杜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杜某 17 万余元。旅行社认为,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担责,又将景区告上法庭,向景区追偿其支付给杜某的各项费用。法院会如何判决呢?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导游在景区内摔倒,法院判旅行社赔偿

2019 年 10 月份,因业务需要,某旅行社临时聘用杜某带团担任导游,工资日结。没想到,杜某在第一次带团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急诊科救治。经医生检查,诊断为左三踝骨折,需要手术治疗。第一次手术出院后,医生叮嘱她一年后需进行二次手术,取出体内钢板。事后,杜某与旅行社协商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却被对方回绝。

旅行社认为,杜某摔倒受伤的路段位于某景区内,该路段凹凸不平,周围无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应该由景区担责。而景区则认为,园内道路本就是山路,其他游客都没摔倒,杜某摔倒是自己的不小心,应该由旅行社赔偿。协商未果后,杜某便将旅行社起诉到法院。杜某认为,在本次事故中,她与旅行社存在雇佣关系,而她受伤时间发生在带团旅游期间,旅行社理应对她的损失承担责任。

该案经法院审理,判令旅行社向杜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 17 余万元。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把景区告了

然而,故事到这并没有结束。拿到判决书后,旅行社虽按时履行了支付义务,但他们认为致使杜某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是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杜某的损失,理应由景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1 年 7 月 6 日,旅行社将景区起诉至法院,向景区追偿其支付给杜某的各项费用 17 余万元。

庭审中,景区辩称,杜某受伤完全是其与旅行社之间雇员雇主责任纠纷,与景区无关。另外,景区本就建造在山上,为了让参观者有直观的体验和感受,园内道路是顺应地形修建的自然山路,更何况景区地质情况道路本就高低起伏,杜某在 300 名游客无一摔伤的情况下摔倒,完全是自己不慎。

法院驳回旅行社的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景区依山而建,里面的道路是顺地形修建的自然山路,并未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也无其他障碍或者超出常人预料的潜在风险,进行相关体验活动的参与者需提高安全意识,避免跌倒摔伤等事故发生。旅行社作为旅行活动的组织者更应如此,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景区对杜某的受伤存在过错。社会公众不应任意扩大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扩大受损者的权利边界,扩大解读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因此,旅行社所举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旅行社不服判决,进行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原判。(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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