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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能否申请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会不会被收回?

提问时间:2022-10-08 01:17:17来源:小樱知识网


国家和省里的文件对经济适用住房继承问题都没有明文规定,经请示省建设厅,经济适用住房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问题,国务院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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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规定的将被收回。

经济适用房主要保障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因此,《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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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

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

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

只售不租。

其 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

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

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

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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