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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碰方向盘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提问时间:2022-06-19 06:39:00来源:小樱知识网


颜梅生

没碰方向盘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犯罪?许多人觉得不可思议。然而,这是真的。

放任校车超载,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黄女士开办一所幼儿园,聘请王某为校车司机。由于生源充足而新购校车没有到位,为解决幼儿接送问题,黄女士指示王某可以超载。2019年11月9日,交警检查发现:核定载人数17人的校车,竟被“塞”进28人。出乎黄女士意料的是,自己会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处以刑罚。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虽然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驾驶员,但并不排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成为共犯。正因为本案第三项吻合,黄女士作为直接责任人无疑难辞其咎。

向醉酒者供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2019年12月3日晚,已醉醺醺的高某向同桌喝酒的同学章女士提出借小车一用,说是妻子忘带钥匙,需要送过去,再回来一起吃喝。章女士明知高某语无伦次,但却毫不犹疑地交出了钥匙。岂料,高某很快被交警查获,且被确认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27mg/100mL。更让章女士始料不及的是,自己和高某一起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处以刑罚。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章女士和高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共犯即共同犯罪,指的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章女士作为小车的所有人,负有保证车辆不被非法使用的义务,其明知高某已经醉酒、明知醉酒驾车为法律所禁止乃至构成犯罪、明知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毫不犹疑将车交给高某驾驶,明显具有有放任高某醉酒驾驶的故意,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疑与高某构成共同犯罪。

听任学员追逐,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案例】2019年12月21日,一所驾校的教练顾先生虽然明知学员郭某完全不会驾驶,却因为是老熟人,加之郭某“孝敬”了一条香烟,而同意了郭某“速成”的请求,允许其驾车上路。期间,见郭某越开越快,甚至与其它机动车互相追逐竞驶,顾先生也置若罔闻。顾先生没有想到,自己会因郭某受到“株连”,被法院处以危险驾驶罪。

【点评】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学员必须在教练的随车指导下才能驾驶教练车,教练对教练车拥有实际的驾控权力,故教练作为教练车的驾驶主体,对教练车的安全行驶负有直接的保障义务,如果其不履行监管责任,放纵机动车驾驶者的危险驾驶行为,无疑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顾先生同样理应遵循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引导、监督学员规范驾驶,其同意郭某“速成”,放任郭某追逐竞驶,对郭某犯罪提供了机会并起到了促进作用,自然当属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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