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樱知识 > 生活常识 > 全国人大代表刘艳: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刘艳: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

提问时间:2022-06-19 06:55:44来源:小樱知识网


寇佳丽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不断成长,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为推动平台经济发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我们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然而整体上看,我国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仍有待加强。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闵行区副区长刘艳指出,在用工入口环节,即用人主体关系、职业损害风险防控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平台企业,包括非平台企业对符合劳动关系的,仍不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部分货运企业、汽车租赁企业等传统行业,为降低用人成本,也以新就业形态名义招揽用工,企业的用人特征往往是,将货物运输、车辆调度等传统需要全职从事的工种,通过自有或其他第三方网络平台,以“众包”的形式发给个人劳动者去完成,并以服务费方式结算薪酬。这种情况下,企业应付职工薪酬大大减少,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若通过其他平台结算还可以获得相应增值税抵扣,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各相关方关系复杂,法律关系难以厘清。平台企业,包括非平台企业通过多套服务合同、合作协议等形式,利用合同相对性尽可能规避自身用人风险。劳动者为平台工作期间自身发生意外伤害,或造成第三方损害的,赔付义务往往无人承担。

为此,刘艳提出以下建议:

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以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对确有新就业形态用工需求的企业,需向人保部门备案,并且如实披露使用配套服务企业的情况。此外,经营人力资源管理的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也需向人保部门备案,双方间签署的合作协议、服务合同等应由企业妥善保管,以便备查。同时,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为基础,人保部门定期加强检查抽查是否存在不按照备案匹配情况违规用工的情形。此外,加强部门间数据的互联互通和部门间合作,针对部分属于传统行业的非平台企业用工,开展专项执法活动。

剥离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以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复杂法律关系。参照劳务派遣模式,用工企业只进行一次用工“转移”,同时,配套服务企业不得再次将其转包,借以清晰用人关系。用工企业与配套服务企业合作关系不少于1年时间。配套服务企业的使用应当遵循属地化原则,确保为劳动者在实际工作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均等享受工作地社会公共服务。

以上内容就是为大家推荐的全国人大代表刘艳: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最佳回答,如果还想搜索其他问题,请收藏本网站或点击搜索更多问题

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二维码

扫一扫关注我们

版权声明:所有来源标注为小樱知识网www.cnfyy.com的内容版权均为本站所有,若您需要引用、转载,只需要注明来源及原文链接即可。

本文标题:全国人大代表刘艳: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

本文地址:https://www.cnfyy.com/shcs/345534.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