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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

提问时间:2022-06-21 15:26:00来源:小樱知识网


杜颖

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一体两面,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内涵,知识产权保护为科技创新提供长效激励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激励机制,在新形势下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重大意义。

一、改革开放进程中的新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四十年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一直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范寥寥;改革开放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真正起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经历了关键的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8年至1991年,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配合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探索过渡阶段。198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商标法》,这是新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随后,经历了相对曲折的立法过程,我国首部《专利法》《着作权法》分别在1984年、1990年颁布出台。在此期间,我国还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开放”序幕正式开启。

第二阶段是1992年至2007年,在此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加快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进程。1992年,《专利法》第一次修订,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延长至20年,并对专利权范围、强制许可等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首次将商业秘密列入保护对象,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补充。《商标法》相继于1993年、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在保护范围中增加了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等内容,商标授权确权程序进一步完善。2001年,《着作权法》修订,进一步扩大了着作权保护客体;与互联网作品传播新媒介相适应,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着作权权利范围。这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相关的多部司法解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知识产权法规也相继出台,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第三阶段是2008年至2017年,在此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给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更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专利法》《着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于2008年、2010年、2013年、2017年进行了修订。在此期间进行的法律修订,其目标宗旨已经从迫于外部压力被动迎合国际要求转变为主动适应中国创新与实践的现实需求。

第四阶段自2018年开始,在此阶段,电子商务成为一种生活模式,全球化新趋势愈加明显,知识产权既是国内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也是国际竞争的支撑点。中国社会发展面临新挑战和新机遇,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进入新时期。《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正式出台,明确了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专利法》《着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四部法律相继修订,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司法解释密集发布,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则的科学性、可操作性、科技创新回应性进一步提升。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科技工作一直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科技创新一直围绕着促进经济发展的思路展开。而改革开放以来,新中国四十余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直围绕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主线展开,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二、新形势发展中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新课题

如今,中国的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迎来了新一轮发展形势。第四次科技革命如火如荼开展,科技竞争逐渐成为国家竞争战略高地。在新一轮科技革命浪潮下,科技创新是各国综合国力的关键支撑,成为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变革进步的强大引领。目前,新兴技术领域特别是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领域的技术发展带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在秉持稳定性的前提下,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开始对新业态新领域中的知识产权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例如,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着作权权属等纠纷中,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对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内容是否满足着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进行了回应。同样,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直播行业的出现与兴起,与网络游戏直播平台游戏直播相关的着作权问题、不正当竞争问题、平台责任问题被广泛热议,并进入司法实践的视野。知识产权制度与社会财富分配以及产业利益的相关性愈加突出。

互联网经济的纵深发展同样催生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需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案件频发,知识产权侵权场景从线下转移到线上,知识产权制度的解题思路究竟是旧瓶新酒还是新瓶新酒?这面临立法和实践的严格检验。网络无国界,跨境贸易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地域性冲突加剧,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平行进口问题、网络跨境代购问题同样需要法律给出答案。

放眼全球,以知识产权竞争为核心的新国际竞争格局基本形成。欧美等发达国家仍然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我国在世界知识产权竞争体系中的地位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研发投入、专利总数、论文研究等均居于世界前列,但投入收益比相对低下,知识产权使用费甚至成为我国第三大服务贸易逆差。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基础研究薄弱、政府资金占比偏低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在关键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不够,对核心知识产权掌握不足,在芯片等关键产业的知识产权还需要国外授权,关键基础设施中的核心技术产品与服务严重依赖国外。质言之,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特别是原创能力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能真正形成关键核心技术、解决“卡脖子”问题的重要科技成果仍不足,投入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国际环境来看,围绕知识产权竞争形成的国际新秩序对我国并不友好。知识产权导致的国际贸易摩擦愈演愈烈,欧美等发达国家避开WTO,通过双边谈判抑或与很容易达成谈判一致意见的志同道合者进行诸边谈判,以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协定、投资协定等形式,设定更高水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意图通过知识产权的“棘轮(rachet)效应”,将他们设定的新标准在全球范围内推开,对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施加高压。双边、诸边、单边条约企图重塑国际经济、科技交往的规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也发生裂变,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阻碍了全球化的进程。在此背景下,WTO贸易框架、民主谈判机制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的未来发展前景尚不明朗。

微观视角观察,中国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逐步提升,加之科技创新活动频繁推高了知识产权增量,导致大量知识产权纠纷发生,由此给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知识产权主管机关与司法审判机关在提质增效方面承受的压力空前。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周期长,维权成本高,都与此相关。顺应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的要求,我国先后成立了四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和诸多知识产权法庭,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人员数量有限,加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程序相对繁琐,审判力量供需不平衡的矛盾在目前中国知识产权意识觉醒的时代进一步加剧。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体制的革新,以解决目前案件数量巨大但纠纷解决力量有限的难题,迫在眉睫。

三、未来愿景中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新思路

在当前国际背景下,美国等发达国家因不满足世界贸易组织设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开始通过签订双边、多边协定等,以本国法为蓝图,制定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高标准规则,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出现了多极化。在这场大国博弈中,我国应依托“一带一路”框架协议,以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新机制为契机,积极挖掘沿线各方的共同利益,坚持开放共赢的合作理念,参鉴IP5等合作模式和最新达成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在知识产权保护乃至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合作,在追求共赢的同时,增强我国在国际场合的话语实力和引导能力。

其次,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科技创新发展进程保持同步,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趋势,也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历史规律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是随着经济实力的加强而逐渐强化的。随着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的提升,我们自身会产生逐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准的内在要求。同时,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们可以预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还会为美欧所主导,超TRIPs保护的标准会不可避免。我们唯有加强自身实力,才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因此,从内部建构角度来说,当务之急,我们还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应对更加多变的社会发展、国际环境,应对新形势下不断出现的知识产权新问题,切实满足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产业发展的新需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国内外企业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更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最后,从微观层面入手,我们需要加快新修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细则的落地,优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专利法》都于近年进行了修订,但配套的实施条例的修改和制定还尚未完成,司法适用中还需要加快细化与落地进程。例如,新修《着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及广播组织权的扩张如何理解、新修《专利法》中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如何构建,这些问题都急需进一步出台可操作性的规定。

另外,关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体制机制问题,我们还需要在进一步坚持专业化目标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从具体思路来看,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提供更多的纠纷解决力量供给,因此,将目前的纠纷解决负担通过仲裁、调解、网络平台机制等路径进行分流,势在必行。另外,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创新中贯彻繁简分流原则,也能起到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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